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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的法律风险防控--人力资源内训

2023-07-04 13:455
课程预约: 13910736323 杨老师
学习费用:面议
上课方式:
课程收费:/人

授课专家:[毕振洲]

授课天数:2天

收费标准:价格面议

开办周期:按需开办,有需要的企业请致电本站客服

员工招聘的法律风险防控受训对象:

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经理、法务总监,法务经理、律师、劳动仲裁员、工会干部

员工招聘的法律风险防控课程目标:

帮助企业全面了解招聘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体系

帮助企业全面了解招聘流程的相关实务操作技能

帮助企业规避招聘过程中法律风险

员工招聘的法律风险防控课程大纲:

一、搜寻篇

1、合法的招聘主体:如何厘清集团企业统一招聘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

2、选择合法的形式:招聘会、猎头、校招、微博招聘…,如何选择恰当的招聘形式?

3、知情权的行使:从应聘简历、入职申请表到员工背景调查,如何确定其范围,企业知情权与员工隐私权的边界如何确定?

4、职位描述:职责说明与职位要求的该讲与不该讲。

5、就业歧视:星座歧视、血型歧视…,如何在避免产生就业歧视的同时进行员工的有效甄选?

二、订立篇:

1、OfferLetter、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如何确定新入职员工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

2、报到手续:新员工报到过程中发生伤害,如何定性和赔偿?

3、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必备内容包括哪些?如何充分发挥入职登记表的作用?

4、入职培训:入职培训能否约定服务期?

5、劳动合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已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劳动合同如何灵活运用?

6、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岗位、薪酬、工作地点…,必备条款如何留有灵活空间?

7、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与语言:中文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有?电子化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试用篇:

1、试用期的设定:试用期满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录用,经员工本人同意,能否延长试用期?

2、试用期的考察:试用期员工的考察是否必须以明确规定的录用条件为标准?

3、试用期用工:试用期员工的医疗期、工伤、商业秘密保护等特殊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4、试用期留用:员工转正后工资结构发生变化是否应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补齐试用期待遇?

5、试用期解雇:试用期满后,能否根据员工试用期的表现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特殊员工篇:

1、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与柔性退休人员的处理有何不同?

2、内退协保人员: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是否都不再适用?

3、实习人员:实习、见习、兼职、勤工俭学,这些概念如何区分?所有在校大学生都是实习生吗?在校生打工都不构成劳动关系吗?

4、外籍和台港澳人员:社保问题之外,外籍员工与台港澳员工还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最新政策对这类员工的管理将会带来哪些挑战?

5、与原单位仍有劳动关系人员: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必然违法?签订劳务协议能解决双重劳动关系带来的法律风险吗?

6、对原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人员: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后,是否仍然不能录用对原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该笔违约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后,能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7、劳务派遣人员:新政策对劳务派遣越来越严格,劳务派遣的使用是否真的违法?应对劳务派遣的危机,企业怎么办?

8、非全日制用工: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非全日制用工如何与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区分?是否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为非全日制,就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老师介绍:

毕振洲

劳动法培训师.《劳动法苑》副主编,《人力资源》期刊特约攒稿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第八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特邀嘉宾,中国科技大学法硕研究生班实践导师。1996年获得律师资格,2000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班毕业,曾在山东、上海、苏州执业多年。著作:参与编写《论剑》、《劳动合同法HR应用指南》、《纷争与和谐——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实务精要》。

主攻劳动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尤其擅长人力资源的法律服务。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十多年,长期为上百家世界著名的外资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杭州、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等地的外资企业举办了120多场企业内训和大型法律讲座。

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文章:毕律师有20多篇文章在《培训杂志》、《园区台商》、《中国人才报》、《上海律师》、《人力资源.HR经理人》刊物公开发表。其中《劳动合同法下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指引》的文章,在2007年度中国管理科学院全国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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