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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的红线规则--市场营销

2023-07-04 13:455
课程预约: 13910736323 杨老师
学习费用:面议
上课方式:
课程收费:/人

授课专家: [孙毅] 授课天数: 2 天 收费标准: 价格面议 开办周期: 按需开办,有需要的企业请致电本站客服 受训对象: 相关人员 课程目标: 企业并购是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并购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根据目标国法律、并购规则和国际准则,充分利用专业能力、信息情报、商政金融资源、实际操作经验和买方企业优势,通过并购交易和整合价值提高,实现企业全球扩张战略目标。
目前,1/3的中国公司期望通过并购扩张企业,而当今成功的跨国公司,几乎都是利用跨境并购模式实现扩张战略的。 课程大纲: 第一章 并购规则理解与适用
1. 理解释义
1)全称为“城市收购和合并规则”,外国公司可在符合并购规则的前提下,收购英国上市公司。
2. 适用范围
1)并购规则适用于要约方和受要约方。
2)外国公司在收购英国上市公司之前,须由财务顾问,向收购与合并委员会进行咨询。
3)禁止受要约方的董事阻挠并购或是提供更优惠的待遇。
第二章 要害:保密准则
1. 泄密构成违反《刑事审判法》。
1)在任何公布之前,所有知晓相关信息的要约方和受要约方的董事和要约参与人员,必须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2)价格敏感信息保密,需遵循《2000年金融服务于市场法》(FSMA)中,市场滥用和内幕交易相关条款。
3)从广义上来说,绝大部分情况下,泄密都构成违反《刑事审判法》第五部分规定的刑事犯罪。
第三章 注意:发布要约公告
1.在接触受要约方之前,仅有要约方承担做出任何公告的责任。
2.在接触受要约方之后,由受要约方主要承担作出公告的责任。
3.如果要约方成为谣言和猜测的对象,或受要约方的股票价格产生10%的波动,受要约方应向收购与合并委员会咨询,并由委员会决定公告与否。
4.即便要约方并未正式提出要约,委员会也可规定,双方中的一方,有义务发布公告。
5.要约的首次公布,即意味着启动了“要约期间”,该期间,直至要约被无条件接受或要约失效为止。
6.除非信息泄露,受要约方无需对新要约方的存在和名称做出公告。
7.要约方在作出任何明确公告之前,须确保有能力完全履行所有现金对价。不需要第三方融资的一方具备优势地位。
第四章 设定:要约期限
1.一旦要约方被公布,要约方则有28天的期限,这个期限称为,正式提出要约或就此停止的“PUSU”期限。在此期限内,要约方可公布要约意图,也可宣布停止要约。
2.在要约期限内,提出停止要约的要约方,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不得投标。除非征得委员会和受要约方的同意,另行设定期限。
第五章 效力:中国政府审批
1.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可能需要办理多项国内监管审批。
2.中国的要约方,应在发布收购要约文件或计划书的81天内取得批准。
3.委员会不会将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视为可以接受的条件。因为,委员会认为此类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或经济因素的影响。
4.如果满足委员会要求的各项先决条件,获得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提出收购要约。
第六章 披露:并购信息
1.要约方和受要约方的信息,须以相同方式提供给受要约方的全体股东。
2.任何信息的披露之前,最好向全权法务顾问深入咨询,防止发生任何违反FSMA规定和《刑事审判法》条款的犯罪行为。
3.委员会允许要约各方,在网站发布要约相关信息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但必须是在不违反要约规则的前提下。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此前尚未公开的任何信息。不谨慎的发布和谈话,将在要约期间更改很麻烦,如未来的利润和预期,资产价值等。
4.在收购要约期内,要约方的任何关联方,以及与要约方达成补偿的第三方,必须予以公开披露,使第三方和要约方一致行动。
第七章 禁止:违规事项
1.禁止在收购要约之前和期间进行交易。
2.由于潜在收购要约的价格敏感问题,并购规则实际上只允许要约方,在公布收购要约之前,完成对手要约方股份的收购。
3.要约方需要掌握技巧并控制非法风险,最重要的是向顾问咨询后再做决策。
第八章 违规后果
1. 强制性要约收购
1)如果要约方、要约关联方或要约公示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包括任何董事),在任何时候收购了受要约方的任何权益,导致要约方持有的收益要约方股份权益达到或超过30%,则必须对受要约方的剩余股份进行强制性收购。
2. 要约价格必须最高
1)强制收购的价格,必须是发出要约之前的12个月或要约期间,受要约方的最高价格。
2)如果要约方或要约关联方的任何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三个月内,买入受要约方的任何权益,或在要约期间或关闭之后待承诺之前,要约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人,以高于要约价格,买入受要约方任何权益,则必须将要约价格,提高至为此支付的最高价格。
3. 刑事责任
1)泄密。从广义上来说,绝大部分情况下,泄密都构成违反《刑事审判法》第五部分规定的刑事犯罪。
2)违规披露信息。任何信息的披露之前,最好向全权法务顾问深入咨询,防止发生任何违反FSMA规定和《刑事审判法》条款的犯罪行为。 老师介绍:孙毅

孙毅——海外并购专家
★跨国公司国际化战略培训师
★中国中央企业海外并购导师
★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模式顾问
★上市公司投资并购海外代办
★美国政府全球商务服务成员
★中国离岸金融峰会主题嘉宾
★坤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其一,20130816-17,指导央企国家电网海外并购项目期间,呼吁放宽境外投资中国政府审批程序。2014122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大幅简化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其二,20130530-31,应邀以主题嘉宾身份出席中国离岸金融峰会,发表关于金融风险防范的讲话时建议,中国应尽快建立公民存款保险制度。20141130央行发布《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并在201503两会宣布,将于2015年上半年内实施。
其三,20140403,美国世界日报洛杉矶版发表孙毅先生文章“美中互免签证谈判正是时候”。20141110奥巴马总统访华参加APEC会议时宣布,大幅放宽中国公民赴美签证期限。当晚,孙毅先生应环球时报约稿,以文章“中美不妨开启互免签证谈判”,发表在20141111环球时报14版国际论坛。
其四,20150428,应山东德州市委市政府邀请,孙毅先生开始为2300家企业的3000名企业家,规模化培训“企业全球化战略”,并被地方新闻联播报道。最近,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要求各省市,开展“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培训,并于201509向中央提交具体实施方案。
其五,20150929,应天津外国专家局邀请,赴天津港保税区开展系统性的离岸金融培训,并酝酿建立影响世界的中国离岸金融中心(非纽约伦敦型)。
政府、电力、汽车、石油、核电、教育、铁路、建筑、钢铁、船舶、航空、银行、法律、离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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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国家电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律师协会、A股上市公司,
北京大学、中国离岸金融峰会、中法国际联合会、加拿大卡尔加里经济发展局、瑞士宝盛银行、列支敦士登信托、澳大利亚政府能源部、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政府、加拿大温哥华国际商务中心、美国加州21世纪地产集团、巴哈马政府金融部。
跨境合作机构:四大之德勤、普华永道。境外多语系律师、税务师事务所专业机构。境外多政界、商界、能源、金融资源。

课程形式: - 讲授 - 启发式、互动式教学 - 小组讨论 - 案例分析
- 角色扮演 - 观看录象 -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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